中華兩岸文化交流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華兩岸文化交流促進會。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 對文化事業發展做出一定貢獻並願意從事中華兩岸文化交流的企業和個人自願組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信守職業道德,提供誠信服務,為中華兩岸文化交流活動發揮促進作用。
第四條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 本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蘇省文化廳。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搆、代表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搆、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第六條 本團體的登紀地址是 中國臺灣省桃園市中壢區中山路100號四樓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弘揚傳統中華文化,開展中華兩岸文化交流活動。
(二)開展教育、經濟、產業、文化遺產保護、文物保護、文學、書畫、演藝、民間藝術、茶文化等多種文化樣式民間兩岸交流活動;
(三)加強和推動中華兩岸文化領域人員、研究及產業交流;
(四)協助政府開展兩岸文化交流和經貿合作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九條 自願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單位會員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關心和支援中華兩岸間文化交流,積極從事交流活動;
(四) 熱心公益事業。
個人會員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會員在國家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範圍內進行活動。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頒發會員證並公告。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團體服務;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七)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 5 年召開1次。
本團體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 10 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
第十八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 30 %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 50 %;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為會員的 1/3 。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公益事業;
(三)無不良社會記錄。
第二十二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併調整。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四)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搆、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五)決定副秘書長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
(八)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屆5 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託1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 70 %。
第二十七條 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經會長或者50%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兩岸統一原則,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理事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團體簽署重要檔;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大會;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畫,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八)協調各分支機搆、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公開。
第五節 監事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設監事 1 名。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通過後,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大會公佈,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團體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主要用於: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十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團體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報送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前,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團體完成清算工作後,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和登記管理機關的共同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 2016 年 4 月 16 日第一 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團體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華兩岸文化交流促進會。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 對文化事業發展做出一定貢獻並願意從事中華兩岸文化交流的企業和個人自願組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信守職業道德,提供誠信服務,為中華兩岸文化交流活動發揮促進作用。
第四條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 本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蘇省文化廳。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搆、代表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搆、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第六條 本團體的登紀地址是 中國臺灣省桃園市中壢區中山路100號四樓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弘揚傳統中華文化,開展中華兩岸文化交流活動。
(二)開展教育、經濟、產業、文化遺產保護、文物保護、文學、書畫、演藝、民間藝術、茶文化等多種文化樣式民間兩岸交流活動;
(三)加強和推動中華兩岸文化領域人員、研究及產業交流;
(四)協助政府開展兩岸文化交流和經貿合作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九條 自願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單位會員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關心和支援中華兩岸間文化交流,積極從事交流活動;
(四) 熱心公益事業。
個人會員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會員在國家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範圍內進行活動。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頒發會員證並公告。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團體服務;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七)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 5 年召開1次。
本團體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 10 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
第十八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 30 %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 50 %;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為會員的 1/3 。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公益事業;
(三)無不良社會記錄。
第二十二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併調整。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四)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搆、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五)決定副秘書長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
(八)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屆5 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託1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 70 %。
第二十七條 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經會長或者50%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兩岸統一原則,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理事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團體簽署重要檔;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大會;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畫,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八)協調各分支機搆、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公開。
第五節 監事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設監事 1 名。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通過後,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大會公佈,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團體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主要用於: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十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團體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報送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前,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團體完成清算工作後,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和登記管理機關的共同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 2016 年 4 月 16 日第一 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團體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